【案情摘要】
患者因患鼻窦炎到医院就诊,医院为患者行功能性副鼻窦开窗术,术后患者出现颅内感染患右侧额叶脑脓肿,经上级医院检查发现患者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患方质疑医方对患者的鼻窦骨质缺损处置有失误,从而导致颅内感染,本案经文山州医学会鉴定未构成医疗事故。面对如此棘手的案件,患方律师没有选择继续到省医学会做再次鉴定,而是在诉讼中巧妙应用了诉讼管辖的问题,将案件从地州法院移至省城昆明审理,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案件鉴定和审理的公正性,最终将一起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起死回生,患方获赔60%。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1日,患者方某因出现鼻阻、脓涕到文山某三级医院就诊,门诊以鼻窦炎收入耳鼻喉科住院治疗。在该院为患者实施功能性副鼻窦开窗术后,患者出现头痛、头晕症状。2014年5月21日,患者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院外服药,定期换药,不适随诊。患者出院后头痛症状仍未好转。2014年6月3日及2014年6月6日,患者因头痛、头晕加剧,6月8日从文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文山某医院,经头颅MRI检查提示:右额叶占位,考虑脑脓肿。经过16天住院治疗后脑脓肿无好转,2014年6月24日,患者转至昆明某医院神经外一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额叶脑脓肿。2014年6月27日,昆明某医院出具的CI检查报告为:左侧颈内动脉虹吸部见少许钙斑;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颅内改变,多为右侧额脓肿。2014年7月3日,昆明某医院为患者行右侧额叶深部脑脓肿切除术,2014年7月22日患者出院。
患者在经昆明某医院CT检查后得知其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是导致其感染通道打开并形成脑脓肿的原因,故对文山某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异议,向文山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不得赔偿,患方维权陷入困局。
【维权经过】
(一)案件管辖选择
笔者收案后发现本案患者经昆明和文山的两家大型医疗机构治疗,为避免责任医院推脱侵权责任,为保障病历检材的完整性,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将涉案的两家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故昆明某区法院与文山县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经综合考虑分析,决定选择昆明作为诉讼法院,一来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审理和鉴定的公正性,二来可以有效降低本案远途办案的交通费用,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
(二)精准把握鉴定要害,案件起死回生
本案立案后,患方申请昆明某区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关键的鉴定陈述环节,患方重点提出和强调了重要观点:文山某医院在发现患者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后未进行及时的治疗和修补,也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隐瞒原告病情,以上过错导致患者颅内感染患右侧额叶脑脓肿。
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1.文山某医院为被鉴定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2.医方过错与脑脓肿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的伤残级别为十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8000元整。
【案件审判】
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医患双方开庭审理本案,文山医院仍以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依法通知了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患方律师就鉴定意见书中描述的医方过错问题向鉴定人系统地进行发问,通过鉴定人的专业回答将医方的医疗过错及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形象地展示给法庭,一审法院合议后判决文山某医院医疗侵权成立,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8万余元人民币。
二审裁判:一审判决后,文山某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诉讼律师的功能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要灵活掌握诉讼程序上的策略选择,如何给当事人制定最具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的诉讼方案,是考验一个专业律师业务水平的金标准,医疗纠纷以其抽象、专业、复杂的特点更是对律师提出更大的挑战。本案律师在患方维权险成败局的情况下介入,专业精准地把握案件管辖、鉴定等关键问题,更难得可贵的是,患方律师在庭审中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庭审中让非医学专业人士的法官对本案中涉医、涉法的案件事实进行深刻了解,是本起非医疗事故案件获得主责赔付的重要原因。
本案是在法院大法庭通过阳光法庭的形式开庭,几百名医学院的学生旁听了本案的审理,庭审之目的还在于通过现场实案说法的方式给未来的医生们开展警示教育,笔者真心希望他们在日后的医疗执业生涯能多一分细心,少一些纠纷!